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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与烟台宏福建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烟台宏福建陶有限公司,烟台市燕福化工厂,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被执行人:烟台宏福建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燕福化工厂。被执行人: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宏福建陶有限公司、烟台市燕福化工厂、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宏福建陶有限公司、烟台市燕福化工厂、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