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汪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324号原告汪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