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397号原告邱某某,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以再给被告刘某某一段时间考察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华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