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怀斌与临沂瑞尔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斌,临沂瑞尔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550号原告王怀斌,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临沂瑞尔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宝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斌与被告临沂瑞尔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王怀斌负担。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前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