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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执行生亮汽车维修钣金喷漆门市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东阿县铜城生亮汽车维修钣金喷漆门市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652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东阿县。法定代表人:田振远,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书卫,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秦培振,该单位门市征收队队长。被执行人:东阿县铜城生亮汽车维修钣金喷漆门市部。住所地:东阿县。本院(2016)鲁1524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申请事项自行和解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处理申请事项,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民审 判 员  刘思源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