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29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谢文友与童昌辉、威海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友,童昌辉,威海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9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谢文友。被执行人童昌辉。被执行人威海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莱海东方城81号楼601室、85号楼508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升臣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