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朴、钱永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朴,钱永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208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琦,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朴。被告钱永丹。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朴、钱永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娟独任审判。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