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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7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