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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刘纯根、赵余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明,刘纯根,赵余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418号原告刘晓明。被告刘纯根。被告赵余志。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晓明与被告刘纯根、赵余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5月20日移送本院。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刘晓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刘晓明负担。审 判 长  黄冬梅人民陪审员  卞耀坤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