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刘纯根、赵余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明,刘纯根,赵余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418号原告刘晓明。被告刘纯根。被告赵余志。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晓明与被告刘纯根、赵余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5月20日移送本院。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刘晓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刘晓明负担。审 判 长 黄冬梅人民陪审员 卞耀坤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