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1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宋贵碧与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贵碧,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贵碧,女,生于1971年5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929-0。法定代表人夏浩籍,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贵碧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其现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致使本案生效文书的内容暂不能执行完毕。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1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消除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决定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远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