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22号原告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固戍路口农科所内。法定代表人何海欣。委托代理人余映真,广东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杨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法定代表人魏文雄。关于原告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0元,减半收取为10115元,由原告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卫新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张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壬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