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干红军、胥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红军,胥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890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志勇,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干红军,男,汉族,43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胥志勇,男,汉族,49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干红军、胥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蓝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