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干红军、胥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红军,胥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890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志勇,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干红军,男,汉族,43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胥志勇,男,汉族,49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干红军、胥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蓝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