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吴磊与王胜仁、王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王胜仁,王庆松,焦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626号原告吴磊,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王胜仁,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王庆松,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焦林涛,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与被告王胜仁、王庆松、焦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胜仁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集信用社的账户62×××31,被告王庆松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集信用社的账户62×××36予以冻结。将被告焦林涛所有的位于泌阳县北环路北侧“御景湾”小区6号楼1单元19楼1904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胜仁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集信用社的账户62×××31予以冻结,将被告王庆松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集信用社的账户62×××36予以冻结。二、将被告焦林涛所有的位于泌阳县北环路北侧“御景湾”小区6号楼1单元19楼1904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房产由焦林涛管理使用,但不得有变卖、抵押、赠与、毁损等其他权利设定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冻结存款的有效期限自冻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自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在有效查封期间案件未审理执行终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查封期间内向本院申请续延,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