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成风诉姜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221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4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