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何月娥与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娥,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501号原告:何月娥。委托代理人:王亦文,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城东路457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小民,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月娥与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月娥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何月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潘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