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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郑某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2189号原告陈某某,女,1937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润,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男,1957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珍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