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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24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与洪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洪振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1834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黄椅山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洪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凌名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