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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朋与施鹏程修理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施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王朋,男,1969年11月10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北镇市。被执行人施鹏程,男,1967年9月20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终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曹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