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唐海英与乔治亮、郭玉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英,乔治亮,郭玉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51号原告唐海英,农村居民。被告乔治亮,农村居民。被告郭玉贞,农村居民。原告唐海英与被告乔治亮、郭玉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均未查找到被告,因此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本人。在被告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海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2元,退还原告唐海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端尧人民陪审员 石修霞人民陪审员 王京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