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熊道群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道群,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346号申请人熊道群,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府城路61号。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熊道群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资产已被整体拍卖,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正在办理资产过户和制定案款分配方案,上述事项短期内不能办理完毕,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间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朝波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楚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