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栖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美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霞,牟言林,牟元奎,李银花,衣日红,牟文慧,牟文杰,牟仁海,米玉梅,牟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栖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张美霞,农民。申请执行人牟言林。申请执行人牟元奎,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银花,农民。申请执行人衣日红,农民。申请执行人牟文慧。申请执行人牟文杰。申请执行人牟仁海,农民。申请执行人米玉梅,农民。被执行人牟国胜,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美霞、牟言林、牟元奎、李银花、衣日红、牟文慧、牟文杰、牟仁海、米玉梅与被执行人牟国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审结。该案(2001)栖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牟国胜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公司有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牟国胜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公司的保险金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