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付冬菊与陈晓芬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冬菊,陈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付冬菊,女,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镇雄县。被执行人:陈晓芬,女,1970年8月5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付冬菊申请执行陈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晓芬支付申请执行人付冬菊案款5108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付冬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晓芬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付冬菊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51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34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正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