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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邓美莲与万贺棋、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美莲,万贺棋,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云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633号原告:邓美莲,女,汉族,1982年1月18日生。被告:万贺棋,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云飞,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美莲诉被告万贺棋、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云飞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等值财产。原告以胡某某所有的青山湖区第13层,青山湖区第22层两套房屋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邓美莲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胡某某所有的青山湖区第13层,青山湖区第22层共两套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