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恢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黎妙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黎妙璇,黄礼明,佛山市美高美贸易有限公司,黄赞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港大道建委侧,组织机构代码89377739-3。负责人陈春林,行长。被执行人黎妙璇,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礼明,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美高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罗湖区罗村商会大厦首层商铺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731100-9。法定代表人:黎妙璇.被执行人黄赞青,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黄礼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黄赞青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伟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