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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沈为兵与丁立松、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为兵,丁立松,王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350号原告沈为兵,居民。被告丁立松,居民。被告王玉珍,居民。原告沈为兵与被告丁立松、王玉珍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为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立松、王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为兵诉称:被告丁立松因家庭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月息2%,借期届满后,丁立松未能给付,其妻子王玉珍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之后,被告丁立松的父亲在2014年10月份之前代为偿还本金1800元,尚欠8200元,其余两被告分文未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我剩余借款本金8200元整并承担利息(本金10000元从2013年12月12日按月利率2%计算到2014年9月30日,本金8200元从2014年10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被告丁立松、王玉珍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被告丁立松向原告沈为兵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家庭经营需要,今借到沈为兵人民币壹万整,¥10000元,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归还之日止,保证在2013年12月12日归还,如到期不还自愿支付每天违约金200元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人的所有费用以及诉讼律师代理费贰仟元。借款人丁立松”,2013年12月11日,被告王玉珍在该份借条下方签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丁立松的父亲代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元,其余款项经原告沈为兵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沈为兵撤回了要求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另查明:2015年11月23日,原告沈为兵持案涉借条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审理中,经本院通知,沈为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于2015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沈为兵的起诉。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2015)都大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沈为兵与被告丁立松、王玉珍之间的借贷及保证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丁立松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对引起的讼争,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丁立松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中书面约定月利率2%及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200元,现原告按月利率2%主张利息,不违反相关利率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玉珍为被告丁立松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王玉珍应为被告丁立松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原告在审理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立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为兵借款本金82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8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王玉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4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丁立松、王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高爱军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人民陪审员  朱明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力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