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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铁柱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铁柱,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高铁柱,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史绍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昆劳仲字[2015]第23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高铁柱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依申请人申请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劳仲字[2015]第2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向东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泽第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