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银仕平申请蒋宝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仕平,蒋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1执584号申请执行人银仕平,男,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蒋宝友,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黑0111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银仕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银仕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添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