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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永州市中心医院医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3月4日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M0KK**号小型汽车从祁阳往冷水滩方向行驶,行至冷水滩区祁冷大道与翠竹路交叉路口时,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46mg/100ml。该院以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M0KK**号小型汽车从祁阳往冷水滩方向行驶,行至冷水滩区祁冷大道与翠竹路交叉路口时,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民警抓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测,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46g/100m,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唐某被抽血检查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犯罪时已成年;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系被抓获归案;4、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被告人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5、被告人唐某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代理审判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