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赵某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住所地加区红旗街。被执行人赵某某,所在地加区育才小学教育楼。被执行人赵某某,所在地哈尔滨南岗区吉星小区。被执行人赵某某,所在地加区红旗街修理营。被执行人赵某某,所在地加区阳光小区。被执行人赵某某,所在地加区西岭西和苑。本院在执行(2016)黑2701执266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赵某某申请执行继承被继承人赵某某、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户位于加区曙光街春城3号楼西五单元二层东,房屋所有权人赵会武,建筑面积99.36平方米,房权证号:加区房权证曙光字第S20**(xxxxx)经协商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同意由赵某某继承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加区曙光街春城3号楼西五单元二层东,房屋所有权人赵某某,建筑面积99.36平方米,房权证号:加区房权证曙光字第S20**(xxxxx)楼房过户至赵少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吴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