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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行审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与泰顺县得鑫石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泰顺县得鑫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9行审00041号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法定代表人曾辉钦,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得鑫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安,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土资罚(201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泰土资罚(201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得鑫石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未经批准擅自在仕阳镇章荣村应加山兴建石材加工厂,至2015年4月完工。经实地勘测,该石材加工厂区占地面积9416.45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2038.54平方米、构筑面积819.56平方米、空地面积6558.35平方米。其四至为东至山,南至空地,西至山,北至小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得鑫石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厂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性质上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泰顺县得鑫石材有限公司退还在仕阳镇章荣村非法占用9416.4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二、限泰顺县得鑫石材有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仕阳镇章荣村非法占用9416.4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038.55平方米,构筑面积1920.98平方米;三、并处非法占用9416.45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20元的处罚,合计人民币188329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2月1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得鑫石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仅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的第三项内容。为此,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的一、二两项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泰土资罚(201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内容,并由泰顺县仕阳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邦远人民陪审员  郑乃苍人民陪审员  曾齐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