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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东、被告李云国、被告何国先、被告张勇买卖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李云东,李云国,何国先,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699号原告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工业开发区南环路12号。法定代表人甘跃琳,董事长。被告李云东,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告李云国,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告何国先,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告张勇,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东、被告李云国、被告何国先、被告张勇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对四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云东、被告李云国、被告何国先、被告张勇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自贡凯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XXX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