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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河北瑞祥无纺布有限公司与沧州建升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瑞祥无纺布有限公司,沧州建升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瑞祥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沧州建升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瑞祥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建升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冀1122民初50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民初50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迎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书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