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傅良平与叶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良平,叶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474号原告:傅良平。被告:叶少波。原告傅良平与被告叶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傅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少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5日,被告叶少波向原告傅良平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傅良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