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8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卜鹏飞、郭俊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卜鹏飞,郭俊敏,毛冬冬,董艳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814号之二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辛庄桥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鹏飞,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俊敏,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毛冬冬,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董艳珍,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卜鹏飞、郭俊敏、毛冬冬、董艳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卜鹏飞、郭俊敏、毛冬冬、董艳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共计3965元,由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赵 箭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