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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胜国与季冬华、王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国,季冬华,王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1089号原告王胜国。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冬华。被告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国诉被告季冬华、王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国撤回对被告季冬华、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王胜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