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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升云与被申请人谷继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升云,谷继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特12号申请人郑升云,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谷继英,女,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代理人谷昌年,男,汉族。申请人郑升云称:其与被申请人谷继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谷继英参加秣陵街道组织的“迎青奥,绿色出行”活动中因交通事故致深度昏迷,现处于植物人状态。现因照顾谷继英生活的需要,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谷继英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为谷继英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谷继英的代理人谷昌年称:同意宣告谷继英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郑升云为谷继英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升云与被申请人谷继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谷继英因交通事故致脑部受伤,虽经相关对症支持治疗,但病情一直无明显好转。江宁区中医院医院出院记录,谷继英因脑外伤术后致醒状昏迷已有2年余,至今未恢复主动意识,仍在住院治疗中。2016年6月14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出具宁脑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45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谷继英目前系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审查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可以担任监护人。本案被申请人谷继英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目前系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郑升云系被申请人谷继英的配偶,依法可以作为监护人。故申请人郑升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谷继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郑升云为谷继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樊琴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