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388号何颂晖与陈有才追偿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颂晖,陈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388号申请执行人何颂晖,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44。被执行人陈有才,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61X。原告何颂晖与被告陈有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陈有才应向原告何颂晖偿还207741.28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72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除发现登记被执行人陈有才名下车牌号为粤E×××××丰田小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本院已于2016年6月15日登记查封,未能知道车辆去向,无法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视为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登记查封的车辆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