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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民权县孙六镇皇甫岔楼村民委员会与皇甫仰立、刘玉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孙六镇皇甫岔楼村民委员会,皇甫仰立,刘玉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308号原告民权县孙六镇皇甫岔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张新江,任村委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皇甫仰立,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玉英,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孙六镇皇甫岔楼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皇甫仰立、刘玉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玉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权县孙六镇皇甫岔楼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刘玉英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雨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