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财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414号申请人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科技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蒋玉华,董事长。被申请人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休城。法定代表人董洪青,董事长。申请人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14.4万元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