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辉利、张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辉利,张鸿,温声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2563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与,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淼,系该行员工。被告:洪辉利。被告:张鸿。被告:温声铁。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辉利、张鸿、温声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洪辉利、张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期内利息1708元、复息(以1708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6‰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义务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6‰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义务之日止),逾期拒不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2、担保有效,被告温声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日变更名称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日,被告洪辉利向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10万元并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号:8591120140035833),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4‰;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还款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还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温声铁于同日签署保证函,同意为原告向被告洪辉利在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认,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4年12月3日,被告张鸿作为被告洪辉利的配偶签署借款确认书,对被告洪辉利在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与原告发生的一切债务予以确认并承担清偿责任。2014年12月3日,被告洪辉利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同日履行借款支付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洪辉利、张鸿仅偿还原告期内利息8176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期内利息1708元及合同约定的罚息、复息未予偿还,被告温声铁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洪辉利、张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期内利息1708元、复息(以1708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6‰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义务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6‰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义务之日止);二、被告温声铁在最高限额1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洪辉利、张鸿、温声铁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2334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