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28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黄柏源与卢俊英,白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柏源,卢俊英,白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848号之三原告黄柏源,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卢俊英,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被告白晓燕,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柏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96元,减半收取5598元,由原告黄柏源承担。审判员 龙 倩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