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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8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黄柏源与卢俊英,白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柏源,卢俊英,白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848号之三原告黄柏源,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卢俊英,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被告白晓燕,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柏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96元,减半收取5598元,由原告黄柏源承担。审判员 龙  倩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