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叶一峰与周世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一峰,周世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叶一峰。被执行人:周世舜。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118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叶一峰和被执行人周世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世舜的厂房拆迁补偿款,但该拆迁补偿款发放时间及具体数额尚未明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6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路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