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阳两江假日酒店分公司与陶利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阳两江假日酒店分公司,陶利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353号原告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阳两江假日酒店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东路999号。负责人程红坤。委托代理人王娟,女。被告陶利华,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阳两江假日酒店分公司诉被告陶利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阳两江假日酒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小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