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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25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欧荣凤,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