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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223号原告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大街259号。单位负责人张远,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俊峰,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新村。法定代表人黄立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鸣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