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41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刘建良,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6月22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前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伟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