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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易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易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2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黄自强。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敏。上诉人黄某因与上诉人易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5)雨民交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23时45分,易敏骑电动车在王家冲由南向北行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易敏带黄某到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双侧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肺内未见明显主质性病变,腹腔脏器未见明显破裂出血征象。易敏支付检查费1750元。因黄某门牙受损,2015年11月16日易敏带黄某到长沙市口腔医院治疗。医生建议黄某18岁成年再行牙冠修复。易敏支付医药费390.3元。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06157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黄某承担次要责任,易敏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药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06157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易敏负主要责任,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予以采信。黄某主张牙齿治疗费9800元,没有提供医药费发票,也没有提供相应鉴定结论,且医生建议黄某18岁成年再行牙冠修复,故此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黄某两次就医均由易敏安排,故黄某主张交通费1000元,不予支持。黄某系未成年人,主张误工费1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黄某系未成年人,正值身体生长发育阶段,考虑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营养费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易敏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某1000元;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50元,由易敏负担100元。黄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应当支持牙齿治疗费,营养费应当确定为3000元,��通费1000元应当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易敏赔偿黄某人民币15000元。易敏上诉称:黄某牙齿磕伤不严重,不影响吃饭,其不应当承担营养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黄某主张牙齿治疗费,没有提供医药费发票,也没有提供相应鉴定结论,且医生建议18岁成年再行牙冠修复,故此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故黄某上诉要求易敏赔偿其牙齿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黄某还上诉称“营养费应当确定为3000元,交通费1000元应当支持”,因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黄某系未成年人,正值身体生长发育阶段,考虑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酌情支持营养费1000元,并无不当。易敏上诉���“黄某牙齿磕伤不严重,不影响吃饭,其不应当承担营养费”,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某负担150元,由易敏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易定君代理审判员  于 峰代理审判员  胡益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