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陈某某、赖某某、龙川县源丰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健民,陈青强,赖国伟,龙川县源丰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民初97号原告邹健民。被告陈青强。被告赖国伟。被告龙川县源丰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强。原告邹健民诉被告陈青强、赖国伟、龙川县源丰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赖国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青强、源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陈青强、赖国伟、源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青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由被告赖国伟、源丰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20万元转账给被告陈青强指定的银行账号。借款期满后,被告陈青强只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仍欠本金10万元及利息6000元未偿还。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青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000元;2、被告赖国伟、源丰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赖国伟辩称,《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该栏的名字是被告赖国伟所签,但被告赖国伟是被拉过去签名的,并不清楚法律方面的事情。被告陈青强未答辩。被告源丰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陈青强、赖国伟、源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青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被告赖国伟、源丰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原告给付被告陈青强借款2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陈青强在2015年8月份偿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支付至2015年10月份止。本院认为,被告陈青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陈青强签名的《借款合同》为证,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定给付了借款,被告陈青强仅偿还了10万元借款本金,仍欠10万元未偿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陈青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国伟、源丰公司自愿对被告陈青强的20万元借款作连带保证。现原告请求被告赖国伟、源丰公司对被告陈青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国伟、源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陈青强、源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青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健民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000元;二、被告赖国伟、龙川县源丰针织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陈青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陈青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小平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人民陪审员 徐 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翟秀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