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邓良、蒙名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良,蒙名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邓良,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横县。委托代理人蒙秋章,男,1967年8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蒙名佑,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邓良与被执行人蒙名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平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名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良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2806.4元,执行费39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蒙名佑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蒙名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蒙名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良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汝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