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与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双庆经贸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双庆,乔卫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法定代表人:常高升,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希征,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聂丙松,总经理。一审被告:王双庆,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乔卫庄,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王双庆、乔卫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4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审程序违法,原审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后面另外涉及我们的诉讼都把传票送达给了我们。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原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沁阳市聚冠寅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